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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话语已成为当今时代的流行色,它被人们用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也被司法机关用作司法裁判的准绳。然而,权利话语的盛行并无法掩盖其内在的缺憾。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司法推理之大前提的权利并不完美,而是存在不确定性。本文即意在指出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确实存在权利不确定的情形,并探讨这种不确定性的发生原因、不利影响以及应对之策。除引论部分之外,本文主体部分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权利确实存在不确定性,并对司法裁判过程中权利的不确定性进行了界定。纽约时报公司诉塔西尼一案以及近年来引起广泛争议的祭奠权均表明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确实存在权利的不确定性问题。司法裁判过程中权利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在司法机关寻找并识别法律权利以展开司法推理时,法律权利的存在状态并不确定,它包括法律权利的存在与否不确定和法律权利的内容不确定两种情形。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权利为何具有不确定性。总地来讲,权利之不确定性的发生机制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无论是在制定法国家还是在判例法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发现”过程中都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使得进入司法裁判过程之中的法律权利并不确定;其次,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概括性以及歧义等三个因素导致了法律语言存在不确定性,而为解决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而展开的法律解释方法同样存在局限,六种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会面临法律语言不确定、价值判断存在分歧以及经验论证难以实现这三方面的困扰;再次,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为解决该问题,法官需要借助权利位阶和利益衡量两种方式,然而权利的位阶具有相对性,而利益衡量最终导向法官的价值判断从而并不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最后,法官在某些案件中需要进行权利推定以裁判案件,他们进行权利推定的方法有根据法律权利类推、根据法律原则推导和根据法律精神、立法宗旨推导等方式。然而在根据这些权利推定方法展开权利推定时,推理过程中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都可能存在疑问,从而无法保证推导结果是确定无疑的。第三部分,指出权利的不确定性问题使得司法裁判结论可能出现不确定的情形,进而诱发权利保护不力、法律预期受损、司法公信力难塑等问题,不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在此基础上,本部分尝试提出了应对权利不确定性的两种思路。首先,法官们可以对法律进行德沃金意义上的建构性诠释。德沃金建议法官们通过对既有法律材料进行建构性诠释,进而从中抽象出一个最佳的政治理论以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其次,着力构建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促进法官们形成较为一致的价值观、正义观、法治观以及司法裁判技艺,进而有助于法官们应对司法裁判过程中出现的权利不确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