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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就是指享有法定的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本地区内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以及具体情况进行规定的一系列立法活动,其中包括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是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中,地方实施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近些年来,地方实施性立法在地方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地方实施性立法具有保障中央立法贯彻实施的功能,最大程度的发挥地方实施性立法的功能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要求,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针对地方实施性立法进行理论与实证两个方面的研究,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地方实施性立法具有重要作用。地方实施性立法就是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对涉及的本地区经济、社会生活、文化等重要事项,依照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对以上事项进行针对性的、具体性的规定。它的功能包括对上位法中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和保障上位法的贯彻实施。具有实施性和针对性的特点。制定地方实施性立法要坚持不抵触原则和突出地方特色原则。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地方实施性立法在施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主要是地方实施性立法的重复以及地方实施性立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地方实施性立法发挥自己的功能和作用,影响地方立法的进程。通过对各地方实施性立法的调查研究和实证分析,分析地方实施性立法与上位法冲突的形成机制以及产生立法重复现象的原因,地方实施性立法与上位法之间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明确地方立法权,对不抵触原则没有深入认识。而立法重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没有科学化的地方立法技术。虽然地方实施性立法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在增加的过程中应该发现暴露出来的弊端,因此,针对这些弊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克服: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正确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对该规则进行变通;提高地方立法人员的素质,提高立法技术;在程序方面建立科学化的立法程序;加强事后审查机制,强化司法审查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地方实施性立法后评估机制。通过对地方实施性立法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能够让我们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地方实施性立法的问题能够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国目前专门针对地方实施性立法进行研究的很少,大部分是对地方立法的研究,因此对地方实施性立法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既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要求,也对我国立法进程具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