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麦考密克认为“任何关于法律推理的研究,都旨在探明和阐释那些判别一个法律论辩是好的还是差的,可接受的还是不可接受的标准”,即对法律论辩进行规范性的研究,寻求决定法律论辩得以证成的那些恒定因素,为此,麦考密克从实践理性出发,构建演绎证成和二次证成作为法律论辩的规范性标准;另一方面,例举、分析了不少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描述了法官与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对那些规范性标准的实际运用情况。他试图在规范性研究与描述性研究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麦考密克所构建的演绎证成与二次证成这两个层次的论证结构,作为一种规范性标准,关键在于:为什么构建这种标准而不是那种标准呢这种标准得以成立的根据是什么作为一种描述性标准,这种标准在实践中具有可适用性吗在多大程度上是易于操作、得以实现的呢本文试图在分析麦考密克所构建的两个层次论证结构的基础上,探求上述两方面问题的解答。因此,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继承哈特“疑难案件”概念的基础上,麦考密克认为,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二者之间并没有清晰、确定的划分标准,中间有着一定的过渡区域。案件“疑难”与否不在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复杂或简单,而在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晰、法律适用是否是有问题的;而且“清晰”或“有问题”是“实用主义”的概念。这种“实用主义”的划分标准是麦考密克构建二个层次的论证结构的前提。第二部分,在坚守“规则中心主义”的法律理论思想的基础上,演绎证成能够完成对大部分的简单案件的证成任务,其所具有的推证性特征使形式正义得以确定地实现,因而,演绎推理论证在法律论证中具有结构性的根本意义。同时,也正是演绎推理的推证性特征,使它无法解决疑难案件中的解释问题、相关性问题和分类问题,以致凸显出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第三部分,为了解决疑难案件中的证成难题,麦考密克提出了后果主义论证、协调性论证和一致性论证,三者相互支持、相互限制共同完成二次证成的任务,为判决结论在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范围内寻求支持性的理由,同时也将这种价值评判的不确定性限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第四部分,作为普遍实践论证特殊分支的法律论证,演绎证成和二次证成均能够满足普遍实践论证中普遍化规则和协调性要求,从而实现法治的确定性和可论辩性要求;另一方面在标准的适用上,不同于演绎证成的推证确定性,二次证成的说服性力量只能依赖法官审慎地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