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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基本前提是区分“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因为:首先,区分是可行的,是有实践经验可依据和遵循的。其次,尤其对于今日之中国,区分是必要的。本研究意欲证实“逐渐发展国际法”的确实存在,且高质量“逐渐发展国际法”会在特别的机遇下,对国际条约具体条、款、项的拟定起决定作用。为了证明初步结论,本文引用了大量关于国际法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LawCommssion,ILC)“逐渐发展国际法”的实例。无论是汉弗莱·沃尔多克对条约保留制度的改革,还是特别报告员詹姆斯·克劳福德针对《国际责任条款》法律空白的填补,或是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条款》中“反措施”制度的“逐渐发展”,都证明了“逐渐发展国际法”的确实存在。不仅如此,汉弗莱·沃尔多克对条约保留制度的改革造成了后来条约签订数量巨增,达到了国际法委员会的预期效果。而特别报告员詹姆斯·克劳福德不仅填补了“国家责任”专题的法律空白,还改革和完善了“反措施”制度。本文涉及的理论命题有:其一,讨论并区分了“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并提出识别“逐渐发展国际法”的实践标准。其二,也是本文的最终意图,寻找推动“逐渐发展国际法”的一般规律,分析和归纳与“逐渐发展国际法”有关的其他理论。如,秘书处的“备忘录”与“国际法的编纂”的紧密联系;国际法委员会草拟条款的各个阶段,特别报告员促进国际法“逐渐发展”的自主性程度不同;在极为特别的情况下,“国际法逐渐发展”成果的法律地位问题;国际法委员会的“国际法逐渐发展”成果作用于国际法院、国际性法院和仲裁庭的情况。其三,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思考“逐渐发展国际法”的一般规律对于中国未来积极加入“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活动的重要启示。本文经过大量的实证分析,证明了“逐渐发展国际法”确实存在,而国际法委员会的“特别报告员”会对“逐渐发展国际法”产生重要影响,这为中国未来积极参与“国际法之编纂和逐渐发展”提供丰富经验、带来重要启示。再通过对“逐渐发展国际法”由实践到理论分析,本文总结了推动“逐渐发展国际法”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是“移植化”、“体系化”、“创新化”和“策略化”的,且这些规律将指导中国未来“有意图”地推动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无论如何,本文的最终目的在于,提请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的工作,应积极重视特别报告员对条约草案“逐渐发展”所造成的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