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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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是一个国家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共同财富,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资源的支持。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部分,是构成地球环境的重要环节之一,其不只是一国极具价值的物质财富,同时也是国民经济以及人类社会发展所需物资的重要来源。纵观历史发展的脉络,国家间的利益纠葛大多是由矿产资源引起的,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各国对于矿产资源的争夺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矿产资源的作用不言而喻,国家经济的增长及稳定都需要矿产资源发挥其支柱作用。我们要发展,需要矿产资源,我们要更好更快的发展,就必须做好矿产资源的统筹兼备工作,对矿产资源进行更加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借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我国国民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这也使得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为了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如何更好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发管理秩序,在我国的国家发展建设中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对我国刑法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刑法保护势在必行。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社会财富的增长以及自然生态的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在对我国社会经济高速、稳定、不间断的发展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对自然生态环境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面对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一些企业和个人以牺牲资源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为代价,私挖滥采,造成矿产资源损毁、自然生态环境恶化、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受损的恶劣后果。单从非法采矿的角度来看,违法犯罪行为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次数日渐增多,方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采矿人超出采矿许可证划定的采矿范围越界对矿产资源进行开采;采矿人在没有合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乱挖滥采;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收受好处费,将采矿许可证违法发放给一些缺乏资格要件的个人和企业,危及生产作业中采矿工人的人身安全等等。为了遏制和杜绝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使矿产资源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我国将非法采矿行为单独入罪,列于1997年刑法第343条第一款中,200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其中第47条对现行刑法中有关非法采矿罪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固然我国遏制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已收获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采矿罪如何进行认定,如何区分此罪与彼罪仍然存在一些误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本论文综合应用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方法,分析研究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以及缺陷等问题。  本论文首先从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出发,简要介绍了我国非法采矿罪的立法沿革以及非法采矿罪罪名的争论确定过程,同时着重对我国现行刑法中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其次,本论文就如何认定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加以探讨分析,其中包括如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认定“越界采矿”行为的性质等问题。再次,本论文通过对非法采矿罪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立法缺陷进行深入的分析,从几个方面阐述了我国非法采矿罪一些需要弥补和关注的缺陷。最后,本论文对国外关于非法采矿方面的立法制度进行学习借鉴,提出对我国立法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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