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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美国发生次级抵押贷款危机,极大地影响了全球金融市场。多家住房抵押贷款机构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危机还殃及许多全球知名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使其陷入困境。2008年1月,法国兴业银行宣布,由于其交易人员违规操作股指期货买卖致使该行49亿欧元巨额损失。它通过采取快速融资55亿欧元补充资本金的方式,才避免了同巴林银行一样破产倒闭的悲剧。这两起震惊全世界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关注。真正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品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率先推出了英镑、加元、西德马克、曰元、瑞士法郎、墨西哥比索等货币期货合约,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品的诞生。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不过只有短短三十几年的时间,却给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提供了套期保值等转移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却带来了比普通金融产品更大的风险。但是,这样的风险并不是由金融衍生品本身所产生的,而是由于监管措施不到位所带来的。因此,我们应该采取适当而有效的监管措施,积极促进金融衍生品的健康发展。本文选取整个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中的监管体制部分进行论述,在对我国现有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介绍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和做法,提出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法律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本文论述的主题是: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因此,首先简要介绍了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分类、法律性质、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等基本问题。在明确金融衍生品基本问题的基础之上,阐述了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基本理论和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论述金融衍生品多头监管体制的完善。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衍生品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并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多头监管体制现状的介绍和评述,构建了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多头监管体制的短期、中期、长期三个目标,并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第三章主要论述金融衍生品多层次监管体制的完善。本部分将我国金融衍生品多层次监管体制分为政府与自律组织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职责划分、政府对自律组织的监管以及行业协会对交易所的监管三个部分展开论述。通过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多层次监管体制现状的描述和评析,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多层次监管体制的相关法律建议。第四章主要论述金融衍生品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本部分通过阐述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国际清算银行、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等国际组织主导下的监管协调与合作,以及政府间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等形式进行的监管协调与合作,提出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