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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08年颁布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为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审理方式等多方面突破了传统的行政诉讼规则,导致在传统行政诉讼类型模式下,很多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争议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影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类型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充分的保障。本文总共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章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类型化的必要性。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在权利保护、原告的主体资格和案件的审理方式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诉讼,所以有必要对其单独进行类型划分。且类型划分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对知情权的司法救济、优化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程序规则、缓解行政审判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对立关系。
第二章分析了美国、日本、德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类型。对于美国,按照诉讼目的进行划分,包括信息自由法诉讼和反信息自由法诉讼;按照信息的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划分,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诉讼和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诉讼。对于日本,按照诉讼的提起是否直接关系到起诉人自身的利益为标准进行划分,包括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由于日本推行审判公开原则,禁止法院屏蔽审查,遂设立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对涉密信息实施屏蔽审查。对于德国,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属于事实行为,适用一般给付诉讼,同时法院也认可反信息公开这种预防性不作为诉讼。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类型及其存在的问题。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不同的类型划分标准来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类型,同时指出在目前的诉讼类型划分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还有哪些方面得不到很好的救济。
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类型的若干建议。该部分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引进客观诉讼、修改与一般给付诉讼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完善涉密信息的审理方式,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类型,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供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