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灾害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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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地区常年受地震、洪水、病疫、火山、台风等重大灾害的侵袭,泥石流、疾病、骚乱等次生灾害亦十分频繁。东盟各成员国大多属于低收入或中低等收入国家,抗灾能力十分有限,人口、经济方面的灾害损失十分严重,社会、生态环境影响亦非常深远。正是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自成立以来,东盟就颇为关注灾害管理。不过受域内、域外多层因素的影响,东盟灾害管理发展并非呈线性递增式。在成立之初,基于运输安全的考虑,东盟建立了一些联合应对海难与空难的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东盟灾害管理发展甚为迟缓,仅从环境方面给予灾害一定的关注。新世纪以来,经过历次重大自然灾害的洗礼,在东盟共同体建设宏伟目标的推动下、在国际社会的大力支持下,东盟灾害管理取得了飞速发展,成果颇丰。然而,通过定量的宏观与定性的微观评估可以看出,东盟灾害管理仍然具有较大的强化空间。灾害科研、机制建设、减灾与防灾、恢复与重建、合作伙伴管理等方面还需更进一步的丰富与完善。在2015年完成第一阶段发展目标的基础之上,东盟需在完善科研管理机制、优化管理体制、提升减灾与防灾质量、引领备灾与应急进程、深化恢复与重建责任、科学发展国际合作关系等方面继续推进,以实现东盟灾害管理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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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既适应了我国目前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又契合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目前,行政调解制度在许多领域仍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如工商行政调解、公安行政调解及交通行政调解等。然而,行政调解制度在立法与实践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极大地制约了行政调解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作用的发挥。为了解决行政调解制度在实践中的种种困境,使该制度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