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解释规则新趋势:当代意义解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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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近的国际争端解决案例中涉及到条约术语解释的方面,当代意义解释方法越来越多地被国际法院等争端机构应用。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并未明确这一解释方法,并且国际法院和大多数法庭也都未将当代意义解释方法承认为解释的一种单独方法,而是通过在个案的基础上考虑某些标准来适用。国际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法对该方法的观点是,如果一项条约术语具有“一般性”属性,以及该条约具有“持续有效性”的特征,则可能会产生术语当代含义随时间演变而不同于缔约时含义的假设。而欧洲人权法院在解释欧洲共同体条约,尤其是《欧洲人权公约》时,一直不以当事方的共同意图作为首要指导,而是偏重以条约自身的客观目的和有效实现该目的的需要进行解释。由于国际法规范中并未对当代意义解释方法进行具体的规定,这一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及其限制也就无从考察,因此极容易出现在适用过程中,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根据自身的自由裁量权而对条约术语作出机械、武断甚至是肆意的不合理解释的现象,这样的解释对条约缔约国来讲,常常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由于国际法先例的作用,不合理的当代意义解释对于以后类似条约术语的解释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中国必须重视当代意义解释方法在当今国际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标准和限制,以防在未来关于条约解释的国际争端案件中遭受不应有的利益损失。本文的主体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当代意义解释方法在国际条约解释中的地位,主要包括当代意义解释方法的兴起、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地位以及与传统条约解释方法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了国际条约当代意义解释方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主要有:时际法原则、善意解释原则以及关系契约理论。第三部分通过案例研究分析了当代意义解释方法在国际条约解释实践中的适用,主要包括在国际法院、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适用。第四部分分析了当代意义解释方法在上述国际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问题包括当代意义解释的合理性以及法官造法和肆意解释。第五部分则针对当代意义解释方法的适用问题,探讨了相对应的解决途径,并对中国如何应对不合理当代意义解释的问题进行了适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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