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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电磁辐射污染被公认为是危害生态环境的重要污染源。联合国环境会议也将其列为重要污染防治对象。电磁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在享受其所带来的惠益时,也开始注意到其所带来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问题也成为了环境法领域重要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较为陈旧,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电磁辐射污染现实问题频发,社会纠纷不断。 日常生活中,电脑、微波炉、电冰箱、电视机、手机等电子电器的普及,导致人们会长期接触电磁辐射。然后由于电磁辐射污染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潜伏性和隐蔽性,使得电磁辐射污染往往不易被察觉,并被人们所忽视。在欧洲和美国等西方国家,有着大量的关于电磁辐射污染与人体疾病之间联系的研究,我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也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先后在1988年制定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989年颁布《环境电磁卫生标准》、1996年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与标准》以及1997年颁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这些相关保护制度。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现在的立法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电磁辐射污染无论是从量还是种类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各种由于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案件中,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严重滞后,不能适应现实情况,无法定纷止争。与此同时,有关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缺乏,导致现有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内容陈旧且有相矛盾的地方,且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缺乏对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的行业标准,大型的具有电磁辐射的工程项目布局很不合理,导致此类电磁辐射污染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害。本文深入分析了电磁辐射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并将电磁辐射污染分为产品类辐射污染和工程类电磁辐射污染,针对这两种污染,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对工程类辐射污染坚守“三同时”的法律制度,对于产品类电磁辐射,改进电磁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同时论证我国制定专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除原有传统环境领域的制度外,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制度还应包括产品召回制度、非强制性标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特殊人群地域保护制度等;并提出了要构建电磁辐射污染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的内容。通过对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有关问题的探讨,提出我国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专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