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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是否存在基本原则、存在哪些基本原则以及基本原则的内容和关系如何是文章论述的主要内容。本文在文章首要部分对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这三大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构架和相互关系进行了一个综合性概述,认为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分工协作,分别从不同角度指导着电子商务法的全部领域,功能等同原则是前提、技术中立原则是基石、意思自治原则是领袖。在原则的形成问题上,文章认为由于电子商务立法中对数据电文的驾驭存在相当的困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功能等同法来解决问题,功能等同法被广泛应用后逐步形成功能等同原则;电子商务立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技术性条款,在妥善处理电子商务法中的技术性条款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过程中提出了技术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中存在许多难以规范的问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却能够解决难以规范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意思自治可以成为电子商务法的特有原则。基本原则的内容则主要分成三部分内容分别阐述,功能等同原则的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的功能等同、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和原件形式的功能等同;技术中立原则的内容包括电子商务法同等地对待过去和现有的技术,同时,电子商务法还要对未来的电子商务技术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除包括当事人对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均可以意思自治外,还包括当事人意思自由、意思真实、表达自由。在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的功能部分,分别阐述了功能等同原则解决数据电文形式问题以及统一形式问题规范的功能,技术中立原则统一技术规范和搭建平等技术平台的功能,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补充和争议解决依据功能。在原则的要求上,功能等同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该原则只能适用于数据电文的形式规范,而不能适用于电子商务法的实体规范;技术中立原则要求所有电子商务技术性条款的设立都应当中立地对待技术问题;意思自治原则除广泛地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外,还要求在电子商务法不完善和难以规范的领域充分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以这种意思自治作为判案依据。文章在其尾部以第七部分论述了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法的具体体现,证明这几大原则确实在被电子商务法律实践所遵循。第八部分论述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对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以此证明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是有其存在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