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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被从国外资本市场引入进来的的一个新概念,随着对赌协议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国投融资领域,关于其定义和效力的争论也是愈演愈烈。对赌协议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合同形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结合学界关于对赌协议概念的争论,给对赌协议进行了全新的定义,并重点讨论了对赌协议法律关系的要素。本文认为对赌协议是由两个附条件合同联立而成的无名合同,它不是期权,不是射幸合同,也不是担保合同。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是相似的,但是,对赌协议又具有自身的特色,对赌协议的主体是投资方与融资方,他们更倾向于借助离岸公司来进行这一过程;而对赌协议的内容条款也因其自身构成的独特性而有特殊的模式。伴随着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对赌协议的释法性判决,法律界与金融界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逐渐达成了共识,即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我国社会与经济秩序、不侵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个人的利益,投资方与融资方管理层或控股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应当被宣告是合法有效的。在当前的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是相当迫切的,民间的闲置资金也没有得到较有效的利用,对赌协议在这样的情势下应当大有可为。要实现对赌协议的合理使用,就要为其搭建完善的民事、公司、金融与行政等法律制度体系,这样的一个体系会带来相当多的“副产品”,比如,种类股制度、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以及离岸公司监管制度等等。这些“副产品”对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活力、提升公司竞争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资本市场的健康与快速发展需要找到一个突破口,对赌协议就是这样的一个突破口,法律界需要为这样的一个突破口奠定制度的基础,并以法律法规等作为武器保障这样一个还稍显稚嫩的新事物。我们相信,在中国经济未来的发展中,对赌协议的实践空间会越来越开阔,它会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助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