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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私法中最有历史性、最有核心性的制度,属人法制度传统上分为的两大派别,即住所地主义和本国法上义。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前,住所一直是属人法的唯一连结点,《法国民法典》的颁布使得这种局面被打破,新的属人法连结点一国籍开始被采用,其后孟西尼思想的传播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从而形成了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鼎立的局面。 两大派别虽然都有显者的的优点,但同时也有着不可克服的缺陷,尤其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其不适应性愈加明显,基于这种客观情况,新的属人法连结点一惯常居所应运而生。作为国籍和住所这两个相互冲突的概念的妥协,惯常居住所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二者的矛盾,同时也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要求,适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目前,惯常居所已被大量的国内立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所采用,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以惯常居所原则为主,国籍、住所原则为辅的综合确定属人法的方法将是今后属人法的发展趋势。 基于属人法制度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地位及其目前的这种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对此制度进行系统的探讨和研究非常有必要,故撰写本文,从属人法制度的历史沿革、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惯常居所的采用及我国现状及完善等几个方面对属人法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阐述和分析。目的既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属人法制度本身,但更重要的是希望能够通过此文对我国的属人法立法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