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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但是随着近年来离婚率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遭受着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目前未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贯彻到《婚姻法》之中,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因此完善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论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分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论述,通过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概念、内涵、功效分析,为下文在《婚姻法》中确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指导原则打下理论基石。第二部分论述我国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立法不足。一、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确立标准;二、对抚养费的负担、数额、变更、执行进行论述,指出我国现行抚养制度制度存在的不足;三、对我国目前的探视权制度进行分析,目前未成年子女只能被动的接受探视,忽略了其精神需要;四、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了直接监护人代为管理子女财产缺乏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监管极易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受损。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子女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第一,确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婚姻法》的指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纠纷时,优先考虑子女利益;第二,建立抚养费强制执行机制,解决抚养费执行难的问题;第三,适当延长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第四,完善我国未成年子女探视权制度,明确规定探视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第五,完善我国未成年子女独立财产监管制度;最后对全文加以回顾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