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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但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这一点还有赖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权威的加强。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有效性,除了来源于国家的强制保证外,另外一个重要的来源就在于法律的理性基础。法律的理性基础是哲学和法律的联结点,人们正是通过对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正义原则”等法律根本问题的反思,才逐渐形成了法学发展的哲学之维。因此本文选择法律的理性基础作为切入点,将法律理论演进的历史置于理性分析的视域之下,运用典型性分析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对法学史上的三次重大理论转型的理性基础、演变规律和历史意义作了粗略的分析和阐释,以期重新考察法律权威形成的内在机制和现代法律危机产生的理性根源,从而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个新的分析视角。为此,本文首先从探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着手指出理性变迁对于法律理论的变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其次,选取了法学史上三个重要时期,即古代神权法、近代古典自然法和现代实证法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分析这三个时期的法律理论变革和理性变迁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了现代法律的理性基础——工具理性的形成,经历了从“神魅”、“人魅”到“祛魅”三个重要阶段。造成现代法律危机的重要原因在于工具理性的不断扩张和价值理性的不断萎缩,因此摆脱这一危机的重要途径在于“价值理性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