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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作为加重构成犯罪研究中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其概念和罪过形态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中作为一个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被学界所关心,而刑法之所以设置结果加重犯,本质也是为了区别基本犯罪,对犯罪基本行为所产生的加重结果给予的评价,其危险性大于基本罪,因而有必要由刑事法律单独规定加重其法定刑及其刑罚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之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法学理论的不断进步,对结果加重犯的定位由纯客观的结果责任立场向主观刑法转变,对加重结果的归责有了更合理的定位。随着学说的不断发展学者们又进一步提出与加重结果主观罪过有关的学说如过失说、过失兼故意说、过失兼间接故意说、具体危险故意说和间接故意说,这些观点发展和丰富了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基础,也给结果加重犯提供了相应的刑罚依据,但也留下了许多的问题和争议。
在结果加重犯的相关立法中可以看出各国刑事政策和立法都有不同程度的反应和规定,在我国的立法体例中刑法所规定的结果加重犯只是在刑法分则的罪名和处罚中有所体现,对于总则则规定甚少,这使得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缺乏相应的立法指导而仅是停留在了理论研究的层面当中,笔者研究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形态的目的及其意义也在于依据目前我国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罪名和相关条文以及国外的相关立法例研究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态及其理论争议,依据该犯罪形态的基本特征和罪过形态分析基本犯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区别和罪过关系,进一步界定基本犯与加重结果的主观结构及其罪过形态。加强对结果加重犯理论的研究。
本论文从三个章节来论述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以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对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的不同理论争议、不同立法例的区别,对基本犯及加重结果各自的主观构造及其罪过形态的形成、链接,最终来认定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其目的也在于丰富结果加重犯的相关理论研究。
第一章介绍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的相关理论,从概念到特征以及罪过形态的理论争议来提出本文的论点,认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概念是以其基本犯和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的明晰为前提的,只要认识和界定好了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的罪过形态就可以界定结果加重犯的相关概念。
第二章将结果加重犯分成基本犯和加重结果来研究,分别介绍基本犯和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态,从国内外刑法理论界关于基本犯主观罪过的争议再到基本犯罪过形态的形成过程来认定基本犯的主观罪过形态。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详细介绍了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的理论争议和形成过程,对学界提出的关于加重结果主观罪过的五种形态进行分析并结合关于加重犯主观罪过的形成过程来最终给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