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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社会体系中发挥着维系社会秩序的功能。在各社会关系发生争讼、产生纠纷之时,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则变得尤为重要。法院作为争议的解决者,其发挥的最重要作用不过是平息纠纷、使当事人平心静气的回归本位,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传统综合型法院在犯罪类型单一、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简单社会完全可以满足社会的法治需求。但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进步,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传统的综合型法院面对各类纠纷,特别是一些新型的专业化案件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甚至难以应付。因此,为了使法院顺应时代发展需求、更好发挥其法治职能,在保留传统综合型法院的基础上,设立新型专门化法院不仅是时代所需,还是司法审判机关回应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投身法治化建设的新举措。任何一个新事物的产生都有其社会必要性,新型专门化法院的设立亦是如此。无论是因为社会矛盾、利益类型日益复杂化所带来的挑战;还是回应审判压力不断增大条件下高效审判的现实需求;抑或是司法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司法公信力,诸如此类等等原因都表明设立新型专门化法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不过新法院之设立尽管充满无限可能期待,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这却是现实。职是之故,面对新事物,我们不能盲从,不能一味推崇其优势而忽略其带来的社会问题,而应保持客观理性态度。是以,尽管我们宏观上看到了新型专门化法院时代需求,但是当尘埃落定,回顾所来径、细细检讨之时,新法院之设立是否特别迫切、是否能良性发展以达到我们预期的司法效果等诸多问题都等待着被剖析。而这既是本研究的出发点也是最主要的意义。具体而言,本文将从G省设立环境法院的个案入手,用四章来具体阐述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所牵涉的值得思考的问题:第一章主要是对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具体情况的概述。首先,介绍时代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探索,在司法审判方面的新理念促生了新型专门化法院;其次,对G省专门化法院设立背景的介绍;最后,指出设立新型专门化法院的现实意义。第二章主要是对G省设立环境法院的个案考察。详细阐述G省“环境法院”的设立过程、运行现状以及面临的困境,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建议。第三章主要引入域外设立专门化环境法院的实例,分析论证其成功运行的优势以及带给我们的启示,使我国的专门化“环境法院”能良性发展。第四章主要是通过前文对我国和域外的新型专门化法院对比后,提出对我国现阶段新型专门化法院的思考,进一步检讨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路径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新型专门化法院建设之初的司法目标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