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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在我国民法理论中有过相应的论述,但是民法视野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与刑法视野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具有很大的不同,民法主要关注如何规避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通过不合理的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此实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而刑法主要的关注点是对社会关系的保护和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因此,通过刑法的视角来研究虚假诉讼行为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在刑法中将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单独成罪才具有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通过考察域外法律规定中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定各有不同,有的国家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西班牙,有的国家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定比较粗略,比如德国、日本,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不同刑法处理方式,和各个国家各自具体的刑法理论与法律实践有很大关系。本文认为,我国对虚假诉讼罪的单独成罪化的处理方式和我国目前的刑法发展状况是基本符合的,我国刑法中对具体罪名的规定还不够详细,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才会出现通过颁布刑法修正案来完善刑法的行为,对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就是刑法修正案对于刑法完善的例子之一。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前,刑法理论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制设置了多种的方案,但大多数方案的实质还是试图通过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其他罪名之中,以实现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采用了独立成罪说的刑法理论,并通过四个刑法条款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因此,通过对具体条文的解构和分析,实现对虚假诉讼罪的更深层次的理解,同样是本文的一大写作任务。我们只有对于虚假诉讼罪有了全面深刻的理解,才能在此基础上实现具体案件的司法认定,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构成本文写作的第三部分,对于虚假诉讼罪司法认定的研究是虚假诉讼罪相关理论的重心,只有通过司法认定的过程才能实现虚假诉讼罪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转化为对社会有用的力量。虚假诉讼罪司法认定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区分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特征。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对刑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罪规定中的不足,以及对虚假诉讼罪的修改提供相应的立法建议,比如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建立社会诚信记录体系、制定惩罚性赔偿措施等等,以期实现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最大规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