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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支柱性作用,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从其历史发展进程来看,金融产业具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经营模式,具体的组织形式又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结构形式与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形式。虽然在金融业发展进程中,分业经营也在特定历史背景下风靡一时,但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金融业内竞争不断加剧、风险控制制度的不断成熟,混业经营模式及其相应的组织形式越来越成为发展主流。我国在经济实践中,根据本国市场发展水平,在现有的法律架构内采取了不断放宽条件下的分业经营模式,出现了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市场实践而言,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却要落后得多。有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三部分:首先,从理论层面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在分析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介绍不同的监管模式选择。同时,在阐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存状态后,提出相应的监管目标,从而为监管模式的讨论指明方向。第二部分,主要比较美中两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并以美国近期发生的次贷危机为背景展开。首先介绍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现状,并通过次贷危机来分析该监管模式所存在的弊端。然后对应地,在陈述我国监管模式现状的基础之上,评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通过比较两种模式,发现两者具有相似的金融背景和分业监管机构。正是这样的相似性为我国学习借鉴其经验和教训提供可能。第三部分,在前文分析美国监管模式存在的经验和教训以及我国监管模式自身存在问题的基础之上,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完善建议将主要从监管主体与监管程序两方面进行。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1.历史分析法。对制度的理解必须联系它所产生的时间和地点。历史分析法作为一种重要研究方法,通过研究、分析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并对不同阶段加以联系和比较以弄清其实质,揭示其发展趋势。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选择离不开该国监管模式历史演进进程的分析,从而获得对当下制度构建的有益见解,做到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2.比较分析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论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相应的监管模式时,比较借鉴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分析他国监管模式的弊端,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的日趋完善提出相应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