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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的普遍化而产生和发展的,随着它在美国的诞生,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保证保险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信用消费的普及,保证保险制度在我国也初现端倪,几大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种保证保险业务,但是由于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保证保险的基本性质的认识上还没有达成一致,这就直接导致了理论界的莫衷一是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文作者即是抱着厘清保证保险性质的期望,对保证保险的若干问题作一初步的探索。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本文第一个部分主要介绍了保证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历史发展。保证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1901年,美国马里兰州的诚实存款公司在英国提供了合同担保,这便是保证保险制度的雏形。随着商业信用的普遍化,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逐步建立并发展了保证保险制度。本文以法国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和日本的住宅性能保证保险制度作为典型,具体介绍了保证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信用消费的普及也推动了保证保险制度的诞生。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开办《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正式启动了中国保险企业为消费信贷提供保证保险的划时代新业务。本文第二个部分则主要阐述了保证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作者对目前关于保证保险概念的诸多争论作了澄清,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此问题上认识的混乱,将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定义为:保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约定当被保险人(权利人或雇主)因义务人的行为或者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一种保险合同。其次,作为本部分的重点和全文的重点之一,这里主要对保证保险的性质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作者对保证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在适用目的、合同内容、责任范围和与主债务合同之间的关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认为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保障功能,但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完全有别于保证合同,并非一种新的担保形式,而是一项独立的保险制度。再次,在厘清保证保险制度基本性质的基础上,简单介绍了保证保险的基本类型,主要有确实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两大类,前者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保证保险,后者又称为忠诚保证保险,该险种主要是为保障用人单位(雇主)的合法权益而设置,实质上承保的是雇员的人品与信誉。本文第三个部分则主要讲述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本部分从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出发,介绍了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并简要阐述了他们之间的关系,然后以关于保证保险合同客体的争论为切入点,论述了保险利益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客体。然后,讲述了保证保险合同的基本特征:保证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保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证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单证的签发不是保证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无论保险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保险人承担,这样,就保护了被保险人从合同成立到保险单正式签发这段时间内的保险利益。最后,本部分还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因基础合同无效而引起的保证保险合同效力问题和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引起的保证保险合同解除问题两个方面进行讨论。作者认为,应将基础合同无效和基础合同不履行分而视之,基础合同无效则保证保险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另外,就保证保险合同的解除问题,本文主要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角度,从解除权的法律依据、解除权的事实判断、法定解除权的例外和解除权的追溯效力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本文的第四个部分主要从实务的角度探讨了保证保险责任的抗辩和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首先,保险责任承担的前提是保证保险合同有效,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相应义务,保险责任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事故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其次,简述了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抗辩权,罗列了二者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最后,重点阐释了保证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问题,分别从代位求偿权的取得、行使名义、行使条件和代位权的放弃四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论述,作者认为,我国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适用当然代位主义,不以代位求偿证书的取得为条件,应由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基于基础合同债权在其已为给付的金额范围内行使。综上,保证保险具有保险的基本属性,是一种具有保证担保功能的保险险种。保证保险合同是非要式的双务合同,其成立适用一般合同的要约承诺规则,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适用当然代位主义,由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