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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以来,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的基础上,我国的律师行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律师事务所也从无到有、由少及多不断涌现。2001年,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国内设立分所,使得我国的律师事务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发展机遇。面对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国内律师事务所要想在这股国际化浪潮中赢得一席之地,只有激流勇进,摒弃国内传统律所管理的陋习,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律所的管理经验,建立一个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适合中国律所发展的管理模式,科学合理的加快我国法律市场的服务水平。在这一背景下,传统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当前,国内学者在不断总结和摸索的前提下,提出了一种可行性的管理模式——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管理。此外,更有部分先见性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实施这一管理模式。“十三五”规划曾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律师等法律服务”,实现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2015年9月到2016年5月期间,中央深改组的第十六次、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四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多项关于律师制度深化改革的意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已然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推进。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竞争压力,对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管理框架,对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的变更进行了介绍;其次,通过对传统的合伙制管理和公司化管理的对比分析,指出了传统模式的缺陷和公司化管理的优点;然后,明确指出公司化的管理能够适应律师事业的发展要求,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紧接着,对国内国外两家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律所进行了案例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适应我国实际国情的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最后,对公司化管理模式构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