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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马某钊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为切入点,全文一共设置四章进行论述,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概念分析、法律解释等方法进行研究,文章既有对理论的概括,又有针对案例中各问题的分析和回应。文章首先介绍案例基本情况和判决结果,归纳出本案涉及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传销活动中“组织者、领导者”的法律定性,即马某钊是否为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而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是主体发展的下级人数和层级的认定。其次是对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结合《刑法修正案(七)》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运用刑法解释学分析该罪的主体要件、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内容,对传销犯罪活动中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界定,并区分传销犯罪活动中其他参与人员的定性以及责任认定,认为马某钊在该传销活动中仅是积极参加者,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件。其次,从组织和领导的行为和对象上分析马某钊的客观行为,指出马某钊诱骗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下线,并不是对传销活动的扩大实施起到关键作用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因此更谈不上“情节加重”。这部分还针对本案中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马某钊发展的下线人数和层级认定的争议,结合司法实践中对“数与级”的具体适用,分析“数与级”的认定与“组织、领导者”之间的关系。文章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明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明确“团队计酬”不属于本罪规制的范畴。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探讨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区别,厘清了不同罪名之间的关系。最后是笔者关于本案引发的一些法律思考。要打击高态势发展的传销犯罪活动,不仅要明确组织、领导行为的量化标准,设置本罪的罚金刑梯度和增加没收财产刑,完善本罪处罚体系,还要群防群治,建立长效机制,这样才能根除传销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