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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仅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难以实现的,需要国际间的合作与配合。要为国际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就要借助国际间的条约,而双边投资条约在维护国际投资环境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促进国际投资的最有利的措施。本文详细而充分地论述了国际投资定义在国际双边投资条约中的表现形式,重点论述了中国、美国、加拿大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投资的定义,分析了它们的区别并指出了他们采用不同投资定义的原因,为了便于理解并更有说服力,作者还举了由于采取不同投资定义而导致的仲裁案例。NAFTA是美国、加拿大参加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区域间贸易保护条约,本文从NAFTA的规定及实践方面对之进行了阐述。外国投资者到东道国投资时最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投资保护的问题,而投资保护的核心问题是投资者待遇标准问题。在东道国的待遇标准实质上决定了外国投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东道国的权益,而且与国家主权、征收与国有化、外交保护、国家责任等一系列敏感的国际政治法律问题也密切相关,因而它又是国际投资关系中的先决条件问题,有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在其制定的国内法或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作者分析了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绝对和相对两种投资待遇标准问题,而中国、美国和加拿大作为其中的典型国家作者予以了对比和分析。随着国际投资的不断发展,国际争端也不断发生,如何快速和有效地解决国际争端成了国际社会予以关注的热门问题。作者对比分析了国际社会的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的各自的优缺点,从而得出了仲裁是一种有效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ICSID作为一个权威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机构,在国际投资条约自由化的趋势下,一些发展中国家相继接受了ICSID在国际投资条约自由化和ICSID的全面管辖权、宽泛的间接征收定义等自由化条款,给国家的外资管辖权带来挑战,为此,应采取例外规定、限制间接征收等防御性条款,以保障国家基于环境、国家安全等政策的需要对外资实施必要的管制措施。自1998年以来,我国投资条约的内容日趋自由化,研究在BIT中采取适当的防御性规定、避免类似阿根廷不慎放权的教训,是当前中国BIT实践的迫切需要,作者予以重墨进行论述。而NAFTA作为一个重要的区域贸易条约,对成员国之间争议解决的方式的规定很有典型性和借鉴性,作者将其放在第三章和ICSID一起讨论。本文作者采用了比较及例证的分析方法,分别列举中国、美国、加拿大三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待遇标准及争议解决方式的不同,既找到相同点更找到差异,并从现实国情、国际环境及意识形态上进行了原因分析。本文最后对中国在今后的国际投资谈判中如何消除和其他国家的分歧并占据主动地位,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