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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是对处于困境但却有希望复兴的公司实施的旨在挽救其营业的再建型特殊法律制度,在挽救困境企业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是公司重整的目的所在,又是保证重整成功的必要条件。股东及债权人作为公司重整中重要的利益主体,对公司重整的成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重整制度中这两者又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若其利益冲突得以平衡,则公司重整成功,股东与债权人实现双赢;若其利益冲突不能得到平衡,则公司重整失败,股东与债权人出现负和。由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以及重整公司资源的稀缺和有限等原因,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贯穿重整程序始终。其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在重整申请的提出上,债权人希望将股东排除在外,而股东迫切希望能够成为重整申请权人;在重整方案的设计上,股东与债权人都希望能够先于对方获得更多清偿;在重整程序的监督上,股东委员会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冲突也屡见不鲜。要保证公司重整顺利进行,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就必须得到平衡,同时由于二者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其利益冲突也能够得以平衡。我们在平衡公司重整中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该以利益平衡为应然理念,进而从重整启动机制、重整方案设计以及重整监督机制这三个方面对股东与债权人的权利义务配置提出兼具公平与效率的方案,同时综合运用倡导性规范与类型化处理相结合、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定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达到平衡利益冲突、保证重整成功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