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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九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导下,反腐败一词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中,境外成为腐败分子理想的法外之地,一个又一个的官员因腐败被绳之以法,这也显现出,我国对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在境外如何抓捕犯罪者和追回赃物成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及难点。2003年12月10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世界的反腐倡廉工作作出中国的一份贡献,在天网和猎狐等一系列行动中,我国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抓获多名在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追回大量犯罪资产。但是受一些客观情况的影响,我国从境外追回的腐败犯罪所得相对于流失资产总量来说是非常渺小的一部分,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国,怎样有效的利用公约中的资产追回机制,怎样完善我国的境外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成为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鉴于此,本文以腐败犯罪境外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困境与未来,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文章以我国刑事司法协助法困境与展望为视角,提出完善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建议,文章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包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境外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一般问题。阐释了“赃”的表述及界定“境”的含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和范围。第三部分主要评析了境外追赃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立法现状。主要说明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追赃体系的相关规定、对境外追赃具体方式的相关规定。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境外追赃的国内法依据、英美法系国家境外追赃的国内法依据、我国境外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法依据。第四部分为我国境外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法律和实务方面的不足。法律上的缺陷主要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欠缺、缺席审判程序具有天然的缺陷、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没收裁决制度立法缺失、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监察法》、《引渡法》衔接不畅,资产分享机制不完善。实务上的不完善主要是我国法治形象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的信息沟通和协调不畅、有关部门职能分工不清、专业人才缺乏、职能部门有畏难情绪、我国境外追赃经验不足。第五部分是我国境外追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完善。第一是法律方面的完善建议: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完善缺席审判程序、修正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制度、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监察法》《引渡法》内容的协调、建立资产分享机制。第二是实务上的完善建议:加强国际刑事境外法治交流与宣传、完善国际境外追赃信息共享、统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联络机关、加强国际追逃队伍建设、扩展国际司法协作的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