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和道德是社会的两大重要调控系统,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中西方法律思想家及法学界所关注的经典问题。在当下我国社会的转型期,一些道德滑坡的案例屡见报端。在理论上,有学者提出“道德法律化”的方式,主张尝试通过法律的途径达到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的目的:在实践中,有些法律已经吸纳了部分道德义务并在社会上实施。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外道德法律化现象的回顾,探究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依据,结合国内热点并借鉴国外相关规定,探讨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及限度,以期能为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某种思路或建议。本文首先由社会上的两个热门事件引出对道德法律化问题的争议和探讨,在第一章,对道德法律化作出概念上的厘清,并对道德法律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之间的异同做了比较分析。我们认为,道德法律化是以近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去指引和重新塑造中国固有的传统伦理道德,将部分属于道德调整的事项纳入到法律规制当中,进而完成由道德义务的法律化。道德法律化在中国早是古已有之,在现代西方亦是屡见不鲜。在第二章,本文对道德法律化进行了法理学分析。文章认为道德与法律天然的关联、道德的自由性、软弱性与法律的强制性、道德与法律共同推崇正义的价值理念是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权利”、“义务”是道德法律化的媒介。中华民族的道德法律化心理惯性、社会转型期公民道德建设的需要决定了道德法律化的现实性。文章接下来分析了当下法律体系中的道德立法,并对道德法律化进行了类型化考察。在第三章,文章分析了道德法律化的意义,并思考了道德法律化的限度问题。本文认为道德法律化应遵循的原则是:限于对公认的现实的社会基本层次道德的确认;限于与人的行为发生一定关联的道德要求;限于立法程序中对于道德规范的确认。第四章建立在前三章的基础之上,回应社会热点,主要对“常回家看看”入法和“小悦悦”事件进行评析,并对文章做最后的总结。我们以为,道德法律化是一个部分地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转化的过程,但这一过程是有限度的。道德法律化作为应对当前道德困境的一种手段,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我们不能期望完全依靠道德法律化而一劳永逸的解决道德失范问题,要重建美好的社会秩序,也许还将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