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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科技基础为先导的新经济形式,其科技基础可以决定自身的经济特性,进而影响到电子商务法律的目的。1839年,电报被发明,以之为代表的低端电子技术随之成为早期电子商务的物质基础,伴随着人类科技文明的进步,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与互联网逐渐占据了电子商务的物质基础地位,成为了电子商务最重要的技术手段。电子商务自出现以来,其依托的物质基础更替频繁,经济模式继续处在发展状态,造成电子商务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概念,因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自然也停留在了探索阶段。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探索需要在把握电子商务物质基础的同时并重研究其逻辑基础,也就是使电子商务物质基础得以正常运行的技术协议。商务安全是经济领域立法的重点,据此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也是电子商务法律研究的重要手段之一。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与一般意义上电子商务法律不太相同,其囊括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限定在它特殊的贸易规则和价值体系中。电子商务根据它的商务特性在国际贸易中属于服务贸易,原则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所有条款都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电子商务毕竟摆脱不了作为新经济的特殊性,WTO在全面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同时,需要在几个方面作适当的调整,这些方面包括:电子商务的分类、最惠国待遇与透明度、国内法规冲突、电子商务竞争、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关税、知识产权等,特别是成员国普遍关心的基础电信开放问题一直是个困扰。从1995年之后,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上均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我国也在逐渐完善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在全世界智慧的努力之下,WTO的法律体系终将因电子商务的激励而更加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