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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在我国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那些外观上与犯罪行为相似而实质却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需要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行为。正当事由制度要求司法人员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除了应考察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之外,还必须进一步考察行为实质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正当事由制度对于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意义,它是保障公民人权的一面盾牌,与我们每个公民的命运息息相关,也因此是刑法学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保护社会利益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刑法的两大基本功能,而在刑法的各项原则、制度中,以罪刑法定原则和正当事由制度所具有的人权保论刑法中正当事由的非犯罪化根据障功能最直接、最显著。在我国确立了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后的今天,我们更应对刑法的保障功能给予充分的重视。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认定的难题,更为了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国家刑罚权的粗暴侵犯,身为刑法学人,我们有责任必须加强对正当化行为这一重要制度的理论研究。正当事由研究包括正当化行为的历史渊源、名称、概念、种类、分类、正当化的根据以及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等等。其中,以对正当化根据的研究最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正当行为制度建立的根基以及各种行为能否得以排除犯罪性而成立正当事由。说到底,这关系到当我们每个公民不幸卷入到刑事案件之中时,无辜的我们能否凭借正当事由制度这一避风港逃离国家刑罚权对我们掀起的狂风巨浪,使刑法在打击犯罪、保护秩序的同时不至于冤枉无辜、错杀好人。本文着眼于各种正当事由设立的根据,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梳理和比较研究,通过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共有十一章。第一章是正当事由的基础理论,以正当事由整体作为研究对象,介绍了正当事由的概念、历史源流、种类、分类、本质和概括的正当化根据。从第二章到第十章依次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照法令的行为、自助行为、自损行为、权利人同意的行为、安乐死、义务冲突、被胁迫行为这九类正当事由非犯罪化的具体根据进行了中外比较研究,分析、阐明了笔者自己的观点。第十一章则对其它内容较少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的正当事由(如业务正当行为、警察圈套、正当冒险行为)的非罪化根据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关键词:正当事由非犯罪化正当化根据哲学根据刑法学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