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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应从犯罪中获益”是一项重要的自然正义法则,作为处置“赃款赃物”的全新尝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遵循了这一法则,在刑事诉讼领域开辟了新的里程碑。近些年以来,我国境内屡屡发生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死亡、逃匿的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原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若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或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出现了上述情形,就不得不中断或者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与其犯罪行为相关联的违法所得的也就不能被没收。这样既不可能将转移或流转至境外的资金追回,也很难实现对被害人财产的合法返还,长此以往,会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造成严重威胁。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意在回应反腐败和反恐怖斗争中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上述背景下,我国刑诉法立法的一大突破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即《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一章中正式纳入了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死亡、逃匿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尽管上述突破有效的填补了原有刑诉法的不足,但也对学术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典型的问题便是新程序与旧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在本研究中,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第一部分为概述部分,主要针对非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初步的阐释,立足于当代现实背景,肯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意义以及程序价值,而后分别从适用范围及管辖、法院的审理程序、救济程序三个方面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的基本内容。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评析,通过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立法现状的分析,发现有关案件在适用该程序是存在适用范围、没收对象、证明标准、救济方式等方面的局限性,且在运行过程中存在涉案财产查处难、启动该程序的动力不足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非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完善构想,包括明确适用范围;明晰没收对象;明确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明确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同时健全涉案财产调查制度,激发检察机关的追赃意识,着力解决该程序运行中的障碍,实现该程序设立的功能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