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研究主要根据物权法原理分析我国农民土地权利现状及其形成原因,并根据生产力标准和以农民为本位的指导思想,提出完善我国农民土地权利制度的思考。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简述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土地物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并对几种主要的土地物权制度的学说进行介绍。本部分的介绍主要为后面几部分做理论铺垫和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国家在土地上的利益分配制度。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结构和体系,不少专家和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主张。具有代表性的几个主要观点是:沈守愚先生的地权(治权)和土地产权论;梁慧星先生主张在改革和维护现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上,以农地使用权代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邻地使用权代替地役权;王利明先生主张重新塑造明确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台湾地区民法学家刘德宽先生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土地利用权为中心的土地权利制度;而孙宪忠先生则主张按照大陆法系物权理论构造以所有权为中心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 第二部分:我国农民土地权利现状。该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农民土地权利立法成就和农民土地权利制度的缺陷和瑕疵以及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侵害与保护现状。重点是农民土地权利制度缺陷和瑕疵:土地所有权制度有明显缺陷。土地权属依然不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难定;农民集体对土地没有任何处分权,所有权权能不健全;土地所有权法律地位不明;土地所有权行使方式不合理;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规定为集体所有弊端百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不足。最根本的缺陷是没有准确体现农业生产力水平,因而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制度设计已经不能全面反映农民的利益要求;缺乏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运行,使土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压力过大,影响、甚至阻碍土地资源的市场化;缺乏对家庭内部土地法律关系的调整;没有关于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条件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规定脱离实际。农村土地流转受到不正当限制。农民土地权利制度残留着身份制法的不少特征。 第三部分:形成我国农民土地权利现状的原因解析。历史原因导致主体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不得不“倒退”乃至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却一直保留至今,成为无主之权,;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导向,为农民变换职业和转换身份创造了条件,使得以契约形式为依据逐渐形成的社会关系取代以乡土社会传统的血缘、地缘为主要依据形成的社会关系成为可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基础必将发生动摇;缺乏宪政和法治观念,公权扩张,私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城市化开发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尖锐,如何在城市化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一直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物尽其用没有真正成为物权立法的目标;“债权说”与“物权说”的长期困惑;立法技术的局限与法律本身的滞后。 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思考。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一、坚持并修正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将原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修改为单一的村民小组一级所有,以此消灭传统三级所有带来的尴尬和流弊;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规定全组农民共同对土地所有权拥有处分权,但不可分割土地归个人所有,即改总有为合有;重新确定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权利归属,自留山应当收归国有,从而减少短期开发行为带来的各种危害;将自留地、宅基地规定为私有土地,并允许出租、继承和买卖,这样既与现实状况不发生多大冲突,又可以改变我国土地公有水平过高,不适应相对较低的生产力水平的状况。明确界定土地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构成要件并将其类型化,全部采用市场价格标准进行补偿。二、修改和完善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家庭联产承包为个人联产承包,突出个人的主体性存在;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农民集体决定不实行分散承包,而搞社会化程度较高的集体生产,或将土地直接集中承包给少数经营能力较强的人,其他人通过分红的方式间获取土地利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两种物权分别调整。三、完善农村土地权利流转市场,使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直接进入该市场,建立土地经营权转让市场。四、建立与农民土地权利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制,可以先在农村推行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建立公正、合理的土地权利纠纷调整机制,依法对权力进行正当程序的控制,使农民行使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