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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概念和运行程序最初来源于美国,随后在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传播,人权保障理念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成为不同法系国家确立律师在场制度的重要指导。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是指在侦查讯问时规定律师在场所适用的案件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律师在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设计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运行程序,并规定相关的保障措施和权利救济措施。侦查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性阶段,若在侦查环节违法收集证据,就会导致案件的最终结果出现错误裁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现象从源头上遏制。鉴于侦查活动的封闭性、秘密性,在讯问时除了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以外,第三人很难参与进去,这就会导致侦查机关权利的滥用,加之立法上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的程序性制裁的缺失,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时的合法权益也就更加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之后,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法律帮助者”变为“辩护人”,但是,律师也只有会见被追诉人以及提供法律建议的权利,无法发挥有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也就形同虚设。而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是专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设置,确立该制度不仅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完善,也保证了口供的质量,有效减少了翻供现象的产生。国际上人权保障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我国也紧跟时代潮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中,而且我国侦查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强,律师队伍逐渐壮大,侦查技能不断提高,还有相关试点的经验借鉴,都为确立我国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的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需要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对于侦查讯问律师在场的案件适用范围需要以点带面的铺展开来,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明确加以规定,同时为了保障侦查讯问律师在场制度的顺利运行,还需要配置完善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