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名投资,特别是公司领域内的隐名投资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世界各国对此均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究其原因,由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股权信托制度十分完善,隐名投资中的相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股权信托制度加以解决;而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由于公司法的立法制度严谨清晰,有关股东资格认定以及出资制度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然而,隐名投资自我国公司制度设立以来,直成为法学界的研究重点以及司法审判的审判难点。这一现象主要是因为我国公司立法制度的不健全以及隐名投资的复杂性等因素造成的,从而导致法学界的学说众说纷纭,司法界的判例大相径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在我国,隐名投资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又是一个缺乏法律明文规范的领域。当隐名投资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股东资格认定、股东权的享有、股东义务的承担、当事人与公司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等等问题都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隐名投资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处理不当,容易造成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现今一些因隐名投资引起的案情相似、诉请相同的纠纷往往会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也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大大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因此,本文以公司领域内的隐名投资为研究对象,共分为引言、正文、结束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试图从隐名投资的概述、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隐名投资成因及纠纷处理机制、隐名投资立法研究,考察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从法律侧面以及实践层面对隐名投资现象进行深入分析,以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处理隐名投资纠纷所应遵循的法律适用原则、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