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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图在前辈、同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与抽象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理清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对主张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论进行合理质疑,然后立足于中国行政、司法实际、借鉴他国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的立法与实践,分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制度建构设想,如建立行政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放宽原告资格的限制,增加原告主体类型,在审查内容上应包括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内容上应包括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主张"撤销"或"维持"原抽象行政行为是适合国情的裁决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