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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如何才能更好地组织自身的社会关系来增进个人和集体的安全和物质满足,并达到共同的目标或管理共同的问题?这是一个摆在所有人类共同体面前,在所有文化和历史背景下都会产生的问题。在任何一个阶段我们都无法自信地声称:我们的制度是完满的。这正如世上无完美的事物一样,人类社会的不断思考、探索正是为了不断地趋向于完美,否则一切便是毫无意义。非营利组织是当今世界各国市民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看一个市民社会的发达程度,要看其自发组织的规模和数量。“组织”的呼声远远高于势单力薄的个人。非营利组织的产生是一个国家政府民主的体现,而当其产生后又会进一步影响政府的行为,使其更好地“善治”,从而又推进整个社会的民主进程。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兴起的非营利组织,其所发出的巨大力量是不会因为人们的主观忽视而不存在。恰如一位哲学家所言“存在即合理”,我们所做的是要正确认识、认真对待,并能够运用现有的手段去规制这些非营利组织,以便使我们的社会制度更趋向于完美。本文将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经济社团的法律地位作为论述的对象。经济社团是介于政府与工商企业之间的非营利组织,在其二者之间起到上通下达的、协调配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然而,反观我国的立法现状,经济社团应有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提升到与其“社会合法性”相匹配的地位上来。在立法上,我们更多地将眼光投向了其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上,这种立法上的“错位”遏制我国经济社团的发展,对于民主社会的建立也是一种阻碍。我所关注的便是如何使得法律界重视我们已存在的对经济社团法律地位理解“偏差”的问题并能够逐步转变这种“偏差”的观念,直至最后从立法和实践中明确并凸显出其最本质、最核心的法律地位——“独立性、自治性”。本文共分五章,约5.7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