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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独立从司法独立发展而来,在内涵上经历了从法院独立到法官独立的发展。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基础上,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虽然对三权分立下的司法制度有所吸收,但在性质上不同,形式上也有明显差别。其特色表现为: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下,人大与审判机关的关系上,人大是审判机关的权力来源,在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两者地位平行,相互独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领导和推动审判权独立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大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从法治中国建设的全局出发,对加强审判权的独立性做出了战略部署:明确了审判权行使的主体,推进审判权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去政治化,开启了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在现实中,我国的司法体制未能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突出表现为审判权独立程度不够。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审判权独立行使面临的现实障碍主要有审判权行使的地方化、行政化;法官构成的非专业化;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审判权独立保障制度建设的不足。本文认为我们应该吸收西方法治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以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导性意见为指导,构建旨在确保审判权独立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审判权在行使过程中最显著的特色,本文认为党的领导和审判权独立两者并不存在矛盾,两者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现实中发生的党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干扰,应该通过制度构建规范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避免这些干扰。此外,在构建审判权独立的具体制度时,要从全局出发,不能只关注一方面的而忽视其他方面,本文提出的制度设计主要有:完善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方式;落实审判机关独立的宪法地位;改进人大监督审判权的方式;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完善舆论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