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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以来,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关心和议论的重要话题。积极预防青少年犯罪,保证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应当成为和谐社会的评价标准之一,同时也应列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中。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指导,对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可以更深入、更具体些。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司法惩处只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制地使用,而对于具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则应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即使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也应尽量让其不脱离社会,在一个正常人所生活的健康环境中进行改造,让未成年犯感到自己没有被社会所抛弃,从而增强重新做人的决心和信心,降低再犯率。缓刑是对监禁刑的一种改革,是在刑罚执行上实现非监禁化的主要形式。由于缓刑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替代短期监禁刑,以避免因适用短期限制自由刑而对很多初犯入狱后带来的犯罪交叉感染,所以,针对未成年人易受周边社会环境影响、可塑性强、易于接受教育和改造的身心特点,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不仅能充分发挥缓刑具有的克服监禁刑的弊端、增强感化力量的优点,而且对于未成年犯的回归社会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因此,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就应当注重缓刑的适用。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的适用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由于缓刑的标准不好掌握,多数法官倾向于将未成年犯判处短期监禁刑。但事实上,短期监禁刑不足以使未成年犯洗心革面,很多在释放后仍走向重新犯罪的道路。鉴于此,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的适用亟待进行理论分析和研究,并进一步在法律上加以完善,使其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执行和运用。本文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意义,即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引出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研究的必要性与迫切性。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概述。在本部分,作者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成因进行了分析。其次,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目的、刑罚适用的原则、刑罚的具体适用三个方面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特殊性。最后,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特殊意义,即:有利于调动犯罪未成年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利于社会各方接纳犯罪未成年人,培养其社会性,创造条件使之重返社会;有利于减轻劳改机关的压力,集中力量改造重刑犯。第二部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现状与不足。在本部分,通过分析比较,作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刑度条件过于苛刻,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范围过窄;第二,缺乏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适用标准;第三,缺乏完善的未成年犯缓刑考察制度:考察主体单一,考察内容抽象,考察方式消极;第四,未成年犯缓刑适用形式中存在的问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求刑权)、没有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第三部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完善建议。作为文章的重点,本部分中,作者在小心的理论求证和具体制度比较的基础上,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几点构想,并论证了这些建议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一)将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刑度条件放宽至5年,即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二)引入未成年犯罚金刑缓刑制度:如果未成年犯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罚金可以不再执行;(三)制定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适用标准,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明确、具体和较强操作性的规定;(四)增设未成年犯缓刑保证金制度:由未成年犯的监护人向人民法院出具保证书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缓刑考验期满,如未发生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况,退回缓刑保证金,反之,则保证金予以没收;(五)建立专门的对未成年缓刑犯的观护考察制度:建立起针对未成年犯的多元的缓刑考察主体,并且具体规定和落实未成年犯缓刑期间的义务;(六)对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的形式要件进行改进,增设未成年犯缓刑听证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