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解放区“三农”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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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作为全国解放最早的大城市,在解决城郊农村“三农”问题上,始终贯穿着保障人民生活的主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地方政权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能与权限制定和发布了相关法律文件,这使得“三农”法规无论是制定主体还是法规形式,都呈现出一种复杂和多元的状态。部分法规内容完备、稳定性强;部分法规侧重于实施和操作;还有一部分则内容简略,是对已施行法规的不足进行补充。土地改革法规解决了城郊农村的土地问题,使农民分得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农业合作组织法规作为比较有代表性的法规,调整了农村生产互助合作的形式,逐步的消除着农民经营的个体性和分散性,为引导农民由个体经济逐步向集体经济迈进准备了条件;关于蔬菜生产的法规体现了郊区农村不同于普通农村“以粮为纲”的城市特色;针对城郊农民制定的保护农民民主选举权利的法规,巩固和保障土改胜利成果,保证了农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是对农民法律意识的一种提高,也改善了干群关系;移民法规解决了城市失业半失业人员的民生问题及对城市的压力。哈尔滨解放区“三农”法规的制定,不是闭门造车,而是在对根据地时期和其他解放区立法经验的传承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并在城市土壤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对新中国的农业立法产生影响。在法规研究中,也对城郊土地权属和农民的身份与权利问题进行了思考与分析,希望以此找到解决“三农”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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