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业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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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的各个税种从建国初期开征,历经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时期,根据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和政策的要求,至今形成了一个繁杂的“拼盘”式的房地产税收制度。这套房地产税收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日益脱节,弊病、漏洞日显。重交易、轻保有环节征税,造成国家税收资源流失、税负不公。同时地方财权和事权不统一,缺乏主体税种。国外很多国家均已开征物业税,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例如英国、法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业税的开征已经提上研究日程,也为本论文的设计提供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将“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进物业税并取消有关收费”作为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物业税制度目标,这实际上指明了中国房地产税制现代化改革的方向。由于改革的牵涉面广、社会风险大,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制度构建和探索推进。  一般来说,税收的主要功能有两个:一是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二是对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进行必要的调节。由于各个税种的特点所决定,有些税种以解决财政收人的需要为主要功能。如增值税等流转税类,而有些税种则以调节经济生活及社会现象为其主要功能。如所得类及财产类各税。对将要在我国开征的物业税,应该明确它所要发挥的功能。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成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之后,房地产类的税收对地方政府来说,其财政收入作用越来越重要。这就使得我们在物业税的功能定位以及税负总水平的确定上,将要面临两难选择:税负过高,有悖于推出物业税改革的初衷,在推进过程中也会遇到困难;税负过低,又将给地方政府造成收入的短缺。根据以往的经验,某一税种一旦开征,并成为某一级政府的主要的固定收入,其财政收入的功能将日益得到强化,而调节功能则往往被忽视。长此下去,将会给纳税人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定要防止单纯的财政观点,坚定地坚持税收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总方针。坚持给企业及个人等微观经济主体减轻税负,以实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和培养税源,增加财政收人的长远利益。同时我国在选择物业税制度时还必须考虑与贸易伙伴的税制协调问题,更要考虑周边国家及世界各国财产课税体系发展的主流趋势,尤其是经济强国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因此,要构建我国的物业税制度,首先就要了解国外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物业税能够成为基层政府主体税种的一个首要前提是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我国在政治上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但在物业税的征收管理权限上应适当下放给地方政府,这是我国物业税制度的发展趋势。  本文总体上循着从国外到国内、从历史到现状到未来、从定性到定量以及从理论分析到对策研究的研究思路,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物业税的地位和宗旨、税制要素、评估征税、税收征管、税权划分等问题从比较的视角进行系统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特别注重城市和农村的比较和区别。在文章主体结构上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大部分进行论述,分别论述城市开征物业税和在农村不适宜开征此一税种。通过城市和农村的比较使我国的物业税制度建立以后能够更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同时将消极影响降到最低,从而推动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使我国经济能够更进一步的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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