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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全面了解目前山西省三甲综合医院ICU护士对有创呼吸机管路更换的执行现状,以及ICU护理人员对其相关知识的掌握和需求状况,借此探讨管路更换时间执行不一致的可能原因,为规范和明确管路更换时间提供依据;并探讨有创呼吸机管路系统更换时间在呼吸机相关性肺炎(Ventilator-associated Pneumonia,VAP)发生中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从而为医护人员在临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参考。方法:(1)在调查研究中,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自行设计调查问卷,采取现场发放和邮寄两种方式,随机整群抽取山西省13家三甲综合医院的ICU护士就管路更换时间认知现况进行调查。(2)在病例对照研究中,将2015年4月15日—2015年10月14日和2015年10月15日—2016年4月14日收治于某三甲综合医院神经内科ICU、神经外科ICU和呼吸内科ICU接受有创机械通气的患者分别设为对照组1和对照组2,管路系统均为7 d更换1次。2016年4月15日—2016年10月14日患者设为病例组,管路仅在肉眼可见明显污染或功能障碍时予以更换。结果:(1)问卷调查研究结果调查13家医院34间ICU的护士,发放问卷724份,回收有效问卷717份,有效率为99.03%,有统一管路更换时间的ICU占73.8%。目前ICU科室规定和护士临床实际工作中执行管路更换时间都趋向于7 d。不同ICU规定和护士实际更换管路时间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c2=24.84、35.76,p<0.01)。(2)病例对照研究结果观察组和对照组患者年龄、机械通气前炎性指标、机械通气期间痰检阳性率和在机械通气期间VAP的发生率等比较均无显著差异(P>0.05)。结论:(1)医院应选择合适的途径,加强对ICU护士管路更换时间及其相关知识的培训,制定适合自身环境的安全管路更换期限,从而减轻护士的工作量,降低医疗费用,促进护理服务质量的改进和提升。(2)管路仅在出现肉眼可见污染或功能障碍时予以更换并不影响患者的预后效果,同时可明显降低管路更换频率,减少患者经济负担和人力、物力资源的消耗。建议管路仅在肉眼可见明显污染或功能障碍时予以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