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功能的缺陷及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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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功能指法律内在的不受法律实施影响的应然性效果,其从拟定法律时便被寄托了立法者的美好心愿,因此体现了一定的价值性和有益性,其表现为对外部社会应然性的有益后果。《商标法》的功能即《商标法》所应具有的有益的社会功效,具体而言,即指《商标法》应如何对商标法律关系作出调整以达成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效。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就反映了其法律功能或者立法目的,正如我国的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体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即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功能,实际上,这里的“生产、经营者”除了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经营者外,还包括作为商标权人竞争对手的其他商标权人,因此商标法为了平衡商标权人和竞争者的利益,还应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总而言之,商标法具有保障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三大功能。商标法具有知识产权法的共性,需要平衡商标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当然商标法调整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消费者利益和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利益,通过协调这三者的利益使商标法发挥功能。同时,商标法功能的发挥是建立在商标正确地反映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特定联系(即显著性特征)基础上的,只有通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才能防止消费者混淆或者被欺骗,从而确保厂商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应该说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是划分三大利益的分界线,也就是设置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当前我国的商标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三大功能存在重大缺陷,导致现实中存在一定的不公判决和恶意注册以及商标假冒仿冒现象,商标权人,消费者和竞争者的权益不能得到良好的保障,公平竞争秩序不能得到良好维护,究其原因,乃是利益平衡机制的设计失误导致商标权人竞争者和消费者三大主体的利益边界未得到合理的划分,进而破坏了商标法理应构建的平衡。笔者建议对划分商标法三大利益的平衡机制重新做出设计,并在各种具体制度中贯彻新的利益平衡机制,以重新构建商标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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