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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事故受害者基本救济制度,肩负着提供基本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之重要责任,应从最大范围内为机动车受害者提供普及性、公平性、基本性之保险保障。与国外其他成熟立法例国家相比较,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在第三者范围上无法有效融合。机动车交通事故之受害者是否属于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范围,直接关系到保险人责任之承担,事关重大,极有明确之必要,我国现行法规中第三者范围过于狭窄,不利用于维护机动车受害者利益。笔者通过分析现行制度之不足,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立法例,建议将车上人员明确列入第三者范围;规定被保险人于特殊情形下可成为第三者;对于被甩下车于车下受伤的受害者,应视为车下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