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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方案时,对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机制的争议成为香港政制发展中的焦点问题。根据香港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提名委员会是行政长官普选时的唯一提名主体,具有宪制性法律依据。通过对香港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制度进行全面分析,有利于厘清其法理基础和制度理性,从而保证行政长官普选的公平公正性与国家安全。本文第一部分从分析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对提名委员会制度的性质、功能、价值及宪制性法理依据进行了全面分析。作为选举制度的必备程序,提名机制承担着筛选和过滤的基本功能。香港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提名机制在行政长官普选过程中,具有过滤、纠偏和平衡的重要价值,特别是对于平衡和协调处理好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关系具有至为关键的战略意义。香港基本法第45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为提名委员会制度的运作提供了宪制性法律依据。第二部分在对提名委员会制度相关争议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探讨了行政长官普选提名机制的核心要素。行政长官的普选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至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这些规定符合我国宪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安排,明确了行政长官普选的原则和制度框架,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能够保证行政长官普选的公平公正性。第三部分结合香港社会政改咨询意见,对行政长官普选提名委员会制度的顺利运行提出了完善建议。提名委员会是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唯一提名主体,提名委员会的顺利运作需要尊重香港基本法的精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政改发展做出的相关解释和决定的指引下,充分理解提名委员会制度的学理基础、法理依据及制度理性,以推动香港依法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