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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石,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极为重要。因为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和掌握的事实将直接影响到未来的审判结果。在侦查阶段,最为关键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而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程度是可以从刑辩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自由度和权利广泛与否来体现的。为了强化刑辩律师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了刑辩律师更广泛的权利。2012年,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律师法的修改是对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重要性的一种肯定。但此举仍然改变不了我国律师的弱势地位。我国律师制度总体上仍然十分脆弱,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如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仍然不完整;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侦查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刑辩律师的认识存在偏差。与此同时,侦查机关权利过大,对其的监督机制过少。这很容易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即使侦查机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事后救济措施和补救措施都是有限的。刑辩律师不能够有效的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这使得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对等,影响接下来在庭审程序中的辩护效果,使得审判程序中的控辩对抗沦为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