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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系统地规范了腐败的预防、腐败的定罪、腐败资金的追回、反腐败国际合作等问题,并对各国国内的反腐力度、反腐成效提出了具体而富有建设性的标准与建议。这些规定不仅在国际社会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中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意味着中国在国际法上承担接受该公约约束的法律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公约可以在中国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公约在涉外刑事诉讼领域的直接适用抑或是国内刑事诉讼领域和刑事实体领域的间接适用取决于我国国内刑事立法的具体规定与司法实践的需要。文章共分四章,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的适用作出了相应的研究。第一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概述,概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败的五大法律机制:即预防机制、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与履约监督机制;第二章国际刑事公约在中国适用的一般原理,在研究国际刑事条约国内适用的一般原理的基础上,总结了国际刑事条约在中国适用的一般原理;第三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在概括我国惩治腐败的刑事诉讼法现状的基础上,从引渡犯罪嫌疑人、资金追回机制、特殊侦查手段对举报人、证人等当事人的保护和举证责任五个方面研究了公约如何在刑事诉讼领域适用;第四章《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刑事实体领域的间接适用,在概括我国惩治腐败的刑事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贿赂犯罪、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和洗钱罪三个方面研究了公约在刑事实体法领域的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