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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因果关系问题古已有之,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时期,乌尔比安等法学家们已针对假设因果关系中关于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展开讨论。到现代民法,依然不断地有学者对假设因果关系问题进行研究。这类困扰了法学家们上千年的棘手问题可以归纳为:如果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业已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引发,然而即使该侵权行为不存在,相同的损害也确定无疑地会因另一独立于加害人的原因而发生,那么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能否因此得以限缩或者免除?对此,欧洲侵权法小组在制定欧洲侵权法原则时也注意到了该问题,最终在《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中的第3:104条作出了规定。德国法、瑞士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等也对假设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研究,甚至在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部门法中,对特定类型的假设因果关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而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相关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学者们的研究也不多。为了研究这一复杂的问题,首先从假设因果关系的国内外相关案例出发,归纳这些案例中共同的争议焦点,接着从假设因果关系的概念和本质入手,围绕着假设因果关系问题讨论损害以及损害计算时间点的认定问题,最终通过类型化分析的方法分析假设因果关系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的限缩,以期为我国假设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建议。本文主要作三个部分展开论述,各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假设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分类。首先,对假设因果关系、超越因果关系、修补因果关系三个术语进行梳理,分析不同学者在作出定义时的异同点。为了避免由于命名不同造成不必要的概念混淆,统一使用“假设因果关系”这一称谓。其次,为了对假设因果关系的内涵与外延作出进一步的界定,将假设因果关系与相近的概念进行辨析。相近的概念包括择一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合法性替代行为、受害人特殊体质四个。最后,根据假设原因的主体是否可归责于第三人,对假设原因进行分类。第二部分为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之关系。首先,针对假设因果关系的本质进行探究,认为其属于损害赔偿范畴,而非因果关系范畴。其次,将论述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认定之间的关系。为了解决假设因果关系问题,提出对损害的分类。以损害在发生时是否业已确定为标准,损害可以分为终局性损害与持续性损害。最后,论述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计算时间点的认定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为假设因果关系之适用规则及例外。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假设因果关系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提出假设因果关系在损害赔偿范围中的一般适用规则。当假设原因先于真正原因存在时,应当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若假设原因的主体可归责于第三人,第三人应当对被侵害标的减损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加害人则应当对导致损害提前的后果发生承担责任;第二,若假设原因的主体不可归责于第三人,则应当斟酌假设原因。当真正原因发生在前时,应当分三种情况讨论:第一,若造成终局性损害,不考虑假设原因;第二,若造成持续性损害,且主体可归责于第三人,则不考虑假设原因;第三,若造成持续性损害,但主体非可归责的第三人,则需要考虑假设原因。最后,针对适用规则提出了两种例外情况,当考虑假设原因将与社会正义观念、人类道德情感因素相抵触,或者违反法律规范的意旨时,应当否定假设因果关系对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的修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