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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资源要素。农村土地发包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并未完全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发包土地,履行合同,在发包方眼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由承包方经营,分配给村民的耕地、宅基地及自留地等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发包方,因此不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履行发包方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引发的纠纷普遍存在。农村土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因文化水平的问题大部分都以口头约定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签订承包合同,也是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合同;承包合同内容方面强调承包方的义务,无约定发包方的义务或者约定极少,对发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发包方经常对同一山林或者土地先后与两个承包方签订合同,根据利益权衡后选择履行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承包方的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因发包方公章管理混乱,将不符合农村土地转让合同条件的转让合同中加盖发包方的公章,发包方不能完全了解自己所有的土地范围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及履行情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发包方随意收回土地,随意分配给他人,侵害承包方的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现有的立法对农村土地发包方的行为无法全面监管。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概述和珲春市近年来发包方作为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总结因发包方原因变更、解除农村承包合同的类型及特点,通过典型案例对农村土地发包方违约的成因分析,较系统的解析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违约及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对策。本文真正做到对发包方违约行为提出对策,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利,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