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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其主要内容和作用是保护竞争,保障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能够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因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或缺的制度,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否则只是停留在“纸上的法律”,而法律的实施必然要有合理健全的程序制度作为架构。反垄断法虽然被普遍认为属经济法部门,但执法机构对垄断案件的调查、审查、处理等反垄断行为是行政行为,需要用行政程序加以规制。公正合理的行政执法程序不仅能促进反垄断实体法目标得以实现,而且在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人权方面还有着其独立的价值,并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改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运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以及相关执法经验的缺乏,作为世界上最年轻的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程序法部分不仅缺乏指导性的原则,而且在立法主体,立案、调查、审理等一般程序,以及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程序上均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和缺陷。此时,吸取借鉴发达国家地区丰富的执法经验,移植其先进的法律程序制度,应当说是构建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程序的一个低成本方式。通过总结归纳美国、日本、欧盟三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笔者发现其存在一些普遍的规律,如执法机构拥有广泛的调查权;执法程序得到司法保障,同时也受司法监督;注重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广泛适用和解程序等。然而在反垄断执法中,引入事中的司法审查程序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并不高。通过对行政程序法的研究,结合反垄断实体法自身特点,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应该遵循参与原则、公开原则以及区分原则。贯彻参与原则,有利于查明事实,使行政决定更容易被接受,还能实现监督执法机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等程序多元价值,因而应当是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第一原则。公开原则来源于公民的知情权,而知情权不仅是公民一项极其重要的民主权利,而且还是案件当事人参与权的延伸或者说前提。公开原则促使人民大众监督政府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区分原则,承载了行政程序追求效率的价值。对程序进行合理区分能够降低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审查成本以及制裁成本,缩短案件的处理进程,从实质上缩减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因而能从本质上提高行政效率。另外,通过研究域外反垄断执法程序的具体制度,针对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引入和完善若干具体制度,其中包括经营者集中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公告制度以及涉嫌垄断行为自愿申报制度。听证制度是参与原则最为重要也是最为有效的体现,被视为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对于我国反垄断法中听证,关键问题是明确听证会的适用范围及效力。回避制度通过强制消除执法人员的偏见和先入之见,确保反垄断执法的公正,应用到我国反垄断法应明确参加过调查程序的执法人员不应再担任裁决者。公告制度是公开原则的一个具体的制度化体现,应用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应扩大其适用范围。引入涉嫌垄断行为自愿申报制度,能减轻经营者自我评估的负担,降低社会违法率,减少行政成本。该制度与执法资源匮乏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制度的合理设置得到有效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