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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当代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是给每一个人,特别是给获利最少的社会成员带来利益补偿,那就是正义的,亦即是公平的。就租税公平原则而言,财政学者大都赞同是结果公平的观点,均接受量能原则为课税观念,采行累进税率来达成租税公平课征的目标。台湾遗产税自1946年公布实施迄今已有多年历史。于美国2001年租税改革方案提出废除遗产税的政策,台湾即有学者主张减免甚至废除遗产税的租税改革计划或制度,引发对遗产税制度存废的激烈讨论。由于攸关国家的财政收入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本研究除了探讨专家学者主张遗产税存废的理由外,乃透过以个案剖析、问卷调查并依据2002年至2006年台湾遗产税课征现况进行分析,藉以了解并探讨公平视角下的台湾遗产税存废问题。本文研究:台湾与美国遗产税税收占其国内的生产毛额的比重相当,情形相类似,在考虑地方财源及国家的发展需要情况下,应可仿美国实施租税减免法案,逐年调降税率不适合废除遗产税;依遗产税课征现况分析,社会的财富仍然集中于少数所有,课征遗产税并不会使得资金外流及产业外移的情形更严重,且的确可以缩短贫富差距,平均社会财富,故遗产税仍不宜废除:遗产税实物抵缴变现比例很低,所以实物抵缴应由稽征机关进行公开拍卖,待处分得款后才准予抵缴;若被继承人死亡前密集提领现金款项已列入遗产范围申报,并正确核定税额,即应准予实物抵缴,且应以「缴纳遗产税当时」作为是否确实有现金缴纳困难之判断标准;另由于税目、税源的不同,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租税奖励于2009年底届满,乃不宜废除遗产税的课征。于台湾所得税制,为了配合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而土地交易所得免纳所得税。导致经常被利用来进行非常规的交易安排规避税负,使租税课征公平性受到极大的挑战。站在租税公平与纳税能力的角度来看;与遗产之继承同为不劳而获的资本利得(即证券交易及土地交易所得),应于课征资本利得税,且为避免重复课税,即应停止课征证券交易税、土地增值税,以符合社会公平;遗产继承人若有应继承的土地,因土地移转所造成土地增值的资本利得规定免税,若取消遗产税则有损租税公平及社会正义。故于租税公平角度而言,台湾遗产税的课征不宜贸然废除,且资本利得应予以课税,以达平均社会财富,实现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