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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诉,即越级而诉。古代中国很多朝代都禁止越诉,认为这样会破坏正常的诉讼制度,中央权威会受到挑战。但是两宋时期却一反常态,广开越诉之门,与宋代前后的朝代皆为不同。为什么越诉在其他朝代屡被禁止,却在宋代被解禁?宋代解禁越诉制度的目的是什么?背后有什么原因?广开越诉之门后,越诉的案件以怎样的程序机制运行?带着这些疑问,笔者分析了宋代解禁越诉制度的原因,并对宋代越诉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进行了归纳梳理。本文的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宋代越诉制度发展概况,宋代之前的唐代禁止越诉,北宋初期同样禁止越诉。北宋神宗熙宁年间,越诉之禁渐开,到南宋时期制度化,最终制定了与越诉相关的法律。究其原因,主要是宋代统治者重视法律,以及宋代所处的环境推动了诉讼风气不断发展。第二部分介绍宋代越诉制度的具体内容,首先,通过对《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几个经历过越诉阶段案件的梳理,分析当时“名公们”处理越诉案件的方式方法,他们坚持依法断案,断案要给断由,超越了传统人伦纲常的儒家思想;其次,是对越诉案件按照受理的类型进行分类,简要介绍了民众上诉时应当遵循的状式格式,阐明宋代诉讼案件的受理层级和处理时效,以及由此产生的越诉案件的法律规制;最后,是对宋代越诉制度特点的总结,越诉案件及其法律规定多发生在江南地区,以解决经济纠纷为主,且越诉成本低,程序简便,无需经过严格的审级要求,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越诉,经过两次审判后,获得的审理结果也相对公平。第三部分是对宋代越诉制度的影响及其现代启示的思考,解禁越诉制度,在宋代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由此引发了士人的广泛争论,支持越诉制度的人认为越诉制度有效监督了官员的不法行为,还拓宽了民众的诉讼权益,反对者认为越诉制度的存在加剧了宋代“冗官冗杂”的现象,案牍累积,破坏完整的诉讼体系;同时,越诉制度惩治贪腐的立法目的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元代的诉讼制度,只不过由于古代中国专制集权在明清时期达到了顶峰,因而明清时期又重新禁止越诉制度。本文认为,宋代解禁越诉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皇权统治、惩治官员贪腐行为、稳定民众经济生产生活。解禁越诉制度使民众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延伸,民众有了更简单便捷的诉冤渠道,这也是宋代立法具有技术性色彩的体现。然而,越诉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补充,如果诉讼体系足够完善,法治清明,民众则没有越诉的必要,由此可见,只有真正的法治社会才能给人民带来高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