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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护,是每个消费者的心愿,更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已今非昔比,经营者和销售者社会责任的缺失和道德的滑坡,生活消费品的安全质量隐患大量存在,致使消费者问题凸显、消费事件频发,消费者遭受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的出现给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维权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此值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加以研究,探讨相应对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以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为动力,伴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兴起逐渐发展。根据我国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消费者的利益诉求、表达客观愿望之间产生很大差距的实际情况,仅凭消费协会单一的维权力量是不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只有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为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将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机构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范畴去考量,即将政府和消费者协会两个不同途径同时纳入视野,才可以弥补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现状的全面剖析,结合我国城乡消费者维权状况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立法方面存在着组织体系单一、缺少刚性法律责任设置、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消费纠纷途径、城乡消费维权差距大、消费者行政保护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等问题。还有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功能的缺失和独立性的问题,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机构监管存在缺位和忽略事前救济的困境。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完善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发展的相关经验,以国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机构的职权和职责作为现实依据。提出由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和消费者权益官方保护构成多元化、专业化的消费者组织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相关立法,增设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法律责任,完善消费者救济程序,建议组建一个专门行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整合消费者协会的功能,主要是强化消费者协会的独立性,完善消费者协会社会监督功能,规范“一会两站”网络化发展模式;优化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机构,强化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机构监管力度,提高事前救济效率要从加大执法力度着手。